只有2家投标人来了,废标还是继续评?别急着下结论
招采研习社 · 法规深读
开标现场,招标人代表打开投标文件——只有2家。
空气突然安静。代理机构的人面面相觑:还能开吗?评标委员会的老师开始翻条文:这2家还算不算有效竞争?
如果你是招标人,这个时候一个判断做错,后面可能就是投诉、行政复议,甚至中标无效。
今天把"投标人不足3家"这件事讲透:什么时候必须废标?什么时候可以继续?2家评完了合同有没有效?
一、先分清一件事:2家是"来的"还是"剩的"?
这决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投标截止时就只有2家来了——法律态度非常明确: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44条
没得商量。不管这2家多么优秀、价格多么合理,法律在"入口关"就卡死了:不得开标。这个阶段零裁量空间。
但如果是开标后,经过评审,有投标人被否决,有效投标人只剩2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评标委员会发现3家投标里有1家资格不符或者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否决掉了,剩下2家。这时候能不能继续?
很多人以为"有效投标不足3家就必须废标"——这个理解是错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
注意两个关键词:**"明显缺乏竞争"和"可以"**。
"可以"意味着这不是强制要求,而是授权——评标委员会有权判断。如果2家之间仍然有实质竞争,就不应该简单否决。
2022年发改委111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操作要求: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也就是说,不能看到"只剩2家"就一废了之,必须论证、必须记录。这给评标委员会加了一道"程序锁"——你不论证就废标,是违法的。









